民间借款与商业借款共同存在,既符合我国民间融资的习惯,又有利于亲友间经济互助,同时也方便了人们的生产生活。但民间借款中有关过高利息保护的规定,会妨碍社会公平,损害弱势方借款人的利益;高利率、高回报的民间借贷更可能诱发大量明借实骗案。而集资诈骗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发生,可能严重影响出借人的经济生活,会给国家经济建设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因此,合理确定民间借款的最高利率不仅有利于规范民间借款,同时对保持社会政治稳定、经济繁荣具有重大意义。
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
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民间借贷违约金的法律规定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民间借贷最新规定如下:
1、没有约定利息,无权主张利息。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法院不支持利息;
2、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受法律保护;
3、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部分的利息认定无效,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
4、年利率在24%——36%之间这部分利息,法律不保护。当事人愿意自动履行,法院也不反对。如果借款人已经偿还了这部分利息,之后又反悔要求偿还,法院同样会驳回;
5、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6、除借贷双方另有约定的外,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并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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