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有住房的置换,公房承租人为改善居住条件,已购买其他住房,需要转让公房使用权的,在征得同户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同意后,可以申请公房置换。办理程序为:
1、提出申请。公房承租人到公房置换单位,提出公房置换申请,并与房屋置换单位签定公房置换协议,提交上述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公房承租权购买方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及户口薄的原件及复印件。
2、受理核查。公房置换单位受理申请并核验证件后,到房屋所属房管站对置换房屋进行核查。房屋所属房管站对将要置换公房的租金交纳情况、违章拆改情况、租赁纠纷情况及其它使用情况进行核查。
3、办理手续。对符合置换条件的,公房房屋置换单位给予办理置换手续。置换双方缴纳费用,由公房购买方领取《公产住房置换单》,并到公房所属房管站办理承租手续。
公有住房是不能财产保全的,因为现在公有住房的产权是国家的,是指国家(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城市政府)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产权归国家所有。公有住宅主要由本地政府建设,主要向本城市居民出租出售;由企业建设的住宅,向该企业职工出租出售。公房随着出售而变为私房。所以所有人只是共同居住人,但财产保全可以向法院起诉。
公房使用者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公有房屋享有的占有、使用、部分收益和有限制处分的权利。但产权是国家的,个人无法进行财产保全。财产保全的作用是,防止当事人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前处分有争议标的物或者处分判决生效后用以执行的财产,以防止纠纷扩大,并保障生效判决得到执行。公有住房并不属于一个人,所以不能财产保全。
北京公有住房申请流程如下:
1、公有住房购买人(简称购房人)应向公有住房出售单位办理认购手续,领取购房用的统一表式资料;
2、在购房前必须协商一致,确定购房人、职级人、工龄人,签订《职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协议书》并由单位出具《工龄证明》和《职级证明》;
3、售房单位根据购房人所提供的文字资料及相关政策规定,核准后把相关信息输入电脑,计算出购房款及相关费用,经购房人确认和选择付款方式后,由售房单位与购房人签订《公有住房出售合同》并由购房人支付定金;
4、购房人在合同规定时限内,持《购买公有住房付款凭证》和现金到售房单位的开户行建行付款;
5、付款后,由售房单位向购房者出具《出售公有住房专用票据》;
6、持上述相关资料,由售房单位或购房者直接到该房所属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申领《房地产权证》手续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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