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住房如何购买产权,方法如下:
1、职工家庭在购房前应向公有住房出售单位办理认购手续,预付手续费100元(不购房时不予退还),领取购房用的有关统一表式资料。
2、职工家庭在购房前必须协商一致,确定购房人、职级人、工龄人,签订《职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协议书》,并由单位出具《工龄证明》和《职级证明》。
3、售房单位根据职工家庭提供的证明等文字资料,按照公有住房出售的政策规定,核准后把有关信息输入电脑,计算出职工家庭购房款及相关费用,经购房人确认和选择付款方式后,由售房单位与购房人签订《公有住房出售合同》,并由购房人支付定金1000元。
4、购房人在合同规定的时限内,持《购买公有住房付款凭证》和现金到售房单位的开户银行(指定的建设银行)付款。
5、购房人付款后,由售房单位向购房者出具《出售公有住房专用票据》。
6、由售房单位为购房者代办申领《房地产权证》手续,购房者应缴纳土地收益金和超面积部分房款的契税。
公有住房续租流程如下:
1、公房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需要续租的,应该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向原申请所在地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复核仍符合条件的,产权单位办理续租的手续。
2、如果是单位续租的,自通知下发之日起,单位集体租赁市筹公住房的租赁合同原则上两年一签,到期续租应严格按照《关于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续租工作的通知》规定执行。单位集体租赁房源应安排符合市筹公住房准入条件的职工(职工家庭)入住。
3、根据公住房期满后续租的相关规定:《公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公住房租赁期届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向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续租,并签订续租合同。
上海公有住房的产权在购买的时候,需要职工家庭向售房单位办理申请购买手续,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确定购房人,签订职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协议书,并且向单位出具购房所需要的相关证明,然后按照公有住房出售的政策,把有关的信息输入到电脑中,计算出职工家庭购房款以及相关的费用,经过购房人的审核和确认之后,并且确定付款方式,然后由售房单位与购房人签订公有住房出售合同,在合同规定的时限内,购房人需要持购房公有住房付款凭证和现金到售房单位的开户银行进行相关费用的支付,在付款之后,售房单位就会向购房人出具出售公有住房专用票据,然后购房人就需要拿票据到所在地区的交易中心缴纳土地收入的基金和相关的税费,按照规定办理上海市房地产权证。具体的时间没有明确规定,主要是跟购房家庭确定购房人和提供证明材料的时间而进行确定,购房人可以到当地的物业公司或者房管局进行具体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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