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停产停业不是行政强制措施,责令停工和责令停产停业有着本质的不同,责令停工是让违法者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产停业是对违法者违法行为的一种制裁。
责令停工也可能属于行政强制措施,如有明显证据表明作业现场可能导致生产事故或产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行政部门可以对作业场所和材料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其中就包括责令停工。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包括: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三)扣押财物。
(四)冻结存款、汇款。
(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法律依据】
《行政强制法》第九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三)扣押财物。
(四)冻结存款、汇款。
(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和财产直接使用国家强制手段采取的处置措施。行政强制措施具有三个特点:
1、行政强制措施具有急迫性特点。
2、行政强制措施具有及时性特点。
3、行政强制措施具有直接性特点。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有: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在实践中,行政强制措施手段多种多样,可以分为限制人身自由,处置财物,进入住宅、场所3类。
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依其职权采取强制手段限制特定的相对人行使某项权利或强制履行某项义务的处置行为。一般是对尚未査清行为人的违法事实之前而采取的一种程序上的处置。如工商行政机关对有贩运、销售违禁物品的人的物品的扣押。
包含两类:
1、对人身自由的限制,如人身管束、收容审査;(2)对财产的限制,如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特点:(1)暂时性。行政强制措施采取的目的是为了弄清事实,人身自由和财产权的限制只具有临时性,待事实清楚后,再作出相应处理。
2、强制性。即行政强制措施是通过采取强制性的手段和方法,直接施加于人身或财产。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九条的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如下: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三)扣押财物;
(四)冻结存款、汇款;
(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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