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者的区别如下:
(1)发生清算的原因不同;
(2)决定清算组成员的机关不同;
(3)适用清算的程序不同。正常清算适用一般的清算程序,破产清算适用破产清算程序;
(4)适用的法律不同。正常清算适用公司法,破产清算适用破产法。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条,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1、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可以由公司自己提起也可以由债权人提起,但必须向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书,等待法院的审查受理。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由人民法院审查,在宣告破产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企业正式进入破产程序。
3、清算组成立以后,进驻破产企业,正式替代破产企业以其自身名义进行运作,对破产企业进行全面接管。
4、通知破产企业的债权人申报债权,并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5、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对破产企业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理清算。
6、在破产企业的债权债务清理完毕后,制定破产清算报告,提交债权人会议和法院。
7、法院审查后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8、注销原破产企业的工商登记。
清算是一种法律程序,社团注销时,必须进行财产清算。根据破产法的规定,首先要进行破产清算,清算需要成立清算组,根据债权债务情况确定时间,清算后如果有现金会优先支付职工工资、保险,如果没有现金需要在拍卖后支付。在这一过程中,具体时间没有限制,所以公司清算时间是没有限制的。
【法律依据】
《破产法》第十条,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公司清算,是指公司出现法定解散事由或者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解散事由以后,依法清理公司的债权债务的行为。
破产清算的程序是:
1、破产宣告。自人民法院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2、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由管理人拟订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
3、变价。管理人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或者人民法院裁定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通过拍卖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
4、清偿。破产财产依照顺序清偿,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5、终结。公司无财产可供分配或最后分配完结后,管理人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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