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权房的承租人只取得了房屋的使用权,房屋的所有权是归国家所有的,如果要变更承租人的话,就是要双方拿着具体的相关证件和资料前往房管局进行申请备案更改就可以了,是一个非常简单的流程,但是使用权方在变更承租人的时候还有很多条件,主要包括租赁合同到期,承租人不符合去租条件,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改变所承租公共租房用途等,都是可以进行变更租赁人;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等。
宅基地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宅基地使用权不属于被继承人遗留的合法财产,不能被继承。
【法律依据】
《宪法》第十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使用权房变更承租人,出租人应该在承租人在要求办理使用权房或者成租房的转让,交换租赁户名变更手续后15日内发放租用公房凭证。租用公房凭证是公有居住房屋出租人与承租人建立租赁关系的合法凭证,承租人凭借着用公房凭证向房屋所在地的派出所办理户籍手续。公有住房出租人出具与实际不符的租赁凭证,造成当事人受到损伤,因为从当相应的民事责任。在办理户籍手续之后需要把公房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并且公房承租人的变更登记需要做好。
具体流程:
1,出租人应当在收到承租人提供的有关调配文件后15日内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
2,公房租赁合同应登记备案。
3,公房承租人的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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