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房屋拆迁的标准,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国家法律没有关于农村土地房屋拆迁的专门规定,土地房屋是被当作地上附着物对待的。
因此,按国家法律,集体土地房屋拆迁适用土地管理法,这样,其主管部门就是国土资源局。
也有的地方政府,如江苏省许多市人民政府,专门对集体土地房屋拆迁作了规定,这种情况下,拆迁主管部门就是人民政府所规定的部门。
所以,请查询一下当地市政府有无具体规定,也可以直接咨询当地国土资源局。
农村房屋拆迁的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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