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备案的离婚协议不能再修改,但双方可以在协商一致后另行补充或是变更离婚协议的内容。
双方还没有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此时离婚协议还没有生效,此前双方可以将之前写的离婚协议作废或修改后备案。
【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根据《民法总则》第三十六条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和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变更公有住房承租人,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申请变更公房承租人的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包括原承租人死亡或外迁,与原承租人为同一户籍,是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员,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二年以上,没有其他住房。符合变更条件持相关材料到房产局办理变更手续即可。
公房承租人的确定大致分三种情况,具体如下:
1、原承租人仍然健在不发生承租人变更,在这种情况下承租人当然还是原承租人。
2、承租人依法变更,变更后的承租人为新的公房承租人。在第二种情形中,有些变更不符合规定,侵犯了其他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的利益,被侵权的其他家庭成员可以请求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撤销原来的变更,作出新的变更。
3、原来的承租人可能去世多年,公房由其共同生活的部分家庭成员继续居住并交纳房租,按规定早就应当办理变更手续,但是因为没有拆迁补偿的问题,大家都没有异议,一直到现在仍然没有办理变更。
可以由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变更子女抚养权的协议;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抚养权。
具有下列情形的,法院会支持变更抚养权: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36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更多“如何变更离婚协议”的相关资讯请关注酷奇网,我们讲持续为您更新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