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住房赠与后是可以撤销的。撤销赠与的法律规定,分为约定和法定两部分,约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公证的赠与合同除外。法定的撤销受赠与人侵害或损害赠与人权利或权益即不当行为或不作为可以撤销,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受赠与人侵犯赠与人生命权可以撤销,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发生重在情势变更可以撤销,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部队的公寓房属于公有住房说明如下:
部队的公寓房属于公有住房,公寓住房是保障军队人员在职期间住用的,产权归公,个人租住,统一管理。其建设标准为:营职以下54平方米,团职72平方米,师职92平方米。离退休干部按照原有安置办法规划建设、分配租住的住房亦按以上标准掌握。
相关说明:
军队公寓住房,是指划定在公寓区内,保障在职军队人员工作居住的住房。公寓住房主要保障军官、文职干部、士官和在编职工在职期间住用,不能出售,离职要迁出。公寓住房的住用人员离退休、转业、复员、调动工作后已安排住房或购买住房的,应当限期腾出现住用的公寓住房。对现居住在公寓区内的其他人员,应采取调整、置换和安排购房等办法逐步迁出。公寓房面积指标是包含全部公摊面积在内的建筑面积指标。
公有住房指的是国家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建造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没有销售之前,住宅的产权占有权,使用权,处分权都是归国家所有的,目前居民租用的共有住房,按房改政策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可以销售的,共有住房,一类是不可销售的,共有住房,两类房子均为使用权房,共有住房是由房管部门直接管理的,共有住房,系统管理工坊是由政府部门按同系统自管自用的攻防单位自管公房,是由事业单位自管自用的一种住房。在申请的时候,要根据自己的条件来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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