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安置房的产权还没有下来的,是不能买卖的,房屋买卖时,只有具有合法产权才能进行产权登记。
【法律依据】
《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二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一)买卖;
(二)互换;
(三)赠与;
(四)继承、受遗赠;
(五)房屋分割、合并,导致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六)以房屋出资入股;
(七)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导致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购买二手安置房必须要有房产证和集体土地证才能购买二手安置房,但是也要注意被拆迁的房子要在集体的土地的基础之上建造的,如果想把拆迁安置房上市交易,首先必须要经过政府的批准的同意,并且每个地方的规定情况都有所不一样,某些地方拆迁满五年之后,土地出让金也缴纳了,就可以上市交易。
法律依据
依据《房屋登记办法》规定:第四条房屋登记,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办理。第三十三条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五)其他必要材料。前款第(四)项材料,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安置房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主要是根据产权取得的时间来决定,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况:
1、营业税,法定税率是5%。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通过拆迁安置取得的住房,以拆迁安置协议签订时间作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
2、按营业税税额的7%缴纳城建税、3%缴纳教育费附加、2%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3、个人所得税,财产转让所得。普通住宅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1%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非普通住宅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1.5%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免征个人所得税。
4、土地增值税、印花税。
撤迁安置房不需要征收房产税,安置房都是居民居住用房,但分为自用和租用两种情况。
根据我国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相关规定,居民个人自用的房屋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居民个人的房屋出租的,根据财税〔2008〕24号规定,自2008年3月1日起,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拆迁得来的房,正常缴税,不会加收20%的个人所得税。但将来出售时,会因为不是家庭唯一住房而要交个人所得税。这个个税目前只在北京执行差额20%,其他城市还是交1%。
而拆迁安置房达到房产税的征收标准,也是要交房产税的。拆迁安置房是政府在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的时候,对为安置被拆迁住户所建的房屋。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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