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公有住房的产权在购买的时候,需要职工家庭向售房单位办理申请购买手续,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确定购房人,签订职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协议书,并且向单位出具购房所需要的相关证明,然后按照公有住房出售的政策,把有关的信息输入到电脑中,计算出职工家庭购房款以及相关的费用,经过购房人的审核和确认之后,并且确定付款方式,然后由售房单位与购房人签订公有住房出售合同,在合同规定的时限内,购房人需要持购房公有住房付款凭证和现金到售房单位的开户银行进行相关费用的支付,在付款之后,售房单位就会向购房人出具出售公有住房专用票据,然后购房人就需要拿票据到所在地区的交易中心缴纳土地收入的基金和相关的税费,按照规定办理上海市房地产权证。具体的时间没有明确规定,主要是跟购房家庭确定购房人和提供证明材料的时间而进行确定,购房人可以到当地的物业公司或者房管局进行具体的咨询。
公有住房更名,需要分开为不用的情况来办理,办理程序为:
1、第一种情况,变更给第三人。这里所说的变更是由承租人去变更的;所谓第三人,即与该租赁房屋无相关人员,此种情况需满足两个条件即可变更:征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征得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同意。
2、第二种情况,变更给共同居住人。需满足条件:其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新的承租人必须是为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之一。
3、第三种情况,变更给非共同居住人的亲属。这种情况出现在承租人死亡,其生前在本处又无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情形,只要其生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协商一致,就可以变更承租人。
公房的承租人一般只有一个人,其他人是共同居住人,也有人称之为同住人,现实中可能由于各种各样的情况需要变更承租人。
公有住房购买后过户手续为:
1、卖方所需办理的手续,卖方持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到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申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申请表》和《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征询意见表》。后一表交由房屋原产权单位、房屋的物管部门、房屋所有地的拆迁部门填写。填完两个表后上交。
2、买卖双方需共同办理的手续,房屋获准上市后,如果卖方也已找好买主,并且双方达成协议,签订书面合同。办理立契过户手续:双方持买卖合同、卖方提交房屋所有权证(或确权证明)及身份证、买方提交本市的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外省市个人还须提交有关部门批准的购房证明。到此为止,卖方手续办理完备。
3、买方需办理的手续,到房屋所在地的区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并交纳土地出让金、买卖合同、立契过户的相关材料、卖方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上海市公有住房的置换,公房承租人为改善居住条件,已购买其他住房,需要转让公房使用权的,在征得同户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同意后,可以申请公房置换。办理程序为:
1、提出申请。公房承租人到公房置换单位,提出公房置换申请,并与房屋置换单位签定公房置换协议,提交上述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公房承租权购买方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及户口薄的原件及复印件。
2、受理核查。公房置换单位受理申请并核验证件后,到房屋所属房管站对置换房屋进行核查。房屋所属房管站对将要置换公房的租金交纳情况、违章拆改情况、租赁纠纷情况及其它使用情况进行核查。
3、办理手续。对符合置换条件的,公房房屋置换单位给予办理置换手续。置换双方缴纳费用,由公房购买方领取《公产住房置换单》,并到公房所属房管站办理承租手续。
公有住房经过买卖就可以变为私人房产,即是房改房,是指于1994年国务院发文实行的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产物,是我国城镇住房由从前的单位分配转化为市场经济的一项过渡政策,现如今又可以叫做已购公有住房。
已购公有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已建公有住房。按照成本价购买的,房屋所有权归职工个人所有,按照标准价购买的,职工拥有部分房屋所有权,一般在5年后归职工个人所有。
需要满足购买条件,要经市房改办批准房改或经售房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房改并报市房改办备案;且已签订房改合同并按房改政策规定缴清购房款的。其原产权单位是单位或房管局,出售给个人所有,所以,公有住房经过买卖就可以变为私人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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