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的使用权可以转让,但农村的宅基地只可以在农村组织内部的成员之间进行转让,而不可以转让给非农村组织成员,这是我国法律规定的,我们必须遵守。如果同时具备转让人拥有两处以上的农村住房(含宅基地)、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成员相互转让、受让人在没有住房和宅基地的情况下,并且符合宅基地使用权的分配条件、转让行为征得了集体组织的同意、宅基地使用权没有单独转让,地随房一并转让这几种条件,那宅基地的使用权一定可以转让。
宅基地使用权的申请:
1、由本人向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出用地申请;
2、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其成员会议或者村民委员召开其村民会议就村民提出用地申请进行讨论;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4、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44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3款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44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居民取得宅基地一般要经过以下程序:即申请、审批、登记。
一、申请。村民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进行讨论,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审批。用户按规定的用地标准,提出建房设想,向各所在的村民委员会提出用地申请后,村民委员会根据村镇规划,对其用地申请进行全面审核,必要时提请村民大会讨论通过。村委会按规定按规定权限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登记。在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宅基地使用权后,申请人应当到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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