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买方没有按照认购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去签约或者卖方在认购书规定的期限内将认购房屋转售他人而导致未能正式签约,买方违约的,定金不予返还;卖方违约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2、如果双方在规定的期限内,正式签订合同,则定金在买方履约后,可抵作楼款或收回;双方履行正式合同过程中,一方违约的,适用“不予返还”或者“双倍返还”。
3、如果双方都不存在上述第一项的违约行为,仅对预售(销售)契约及补充协议内容难以达成一致,而未能签约的,卖方应把定金全数返还买方。
4、如果因卖方未取得预售(销售)许可证或者买方不具备购房资格而导致双方未能签订正式合同或者正式合同无效的,应按无效合同处理,卖方应将定金返还。但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另一方的利息损失或者其它损失。
5、如果买方在正式签约时将认购书中确认的条件,如价格、房号、面积等进行修改而导致签约未成,视为卖方违约,应双倍返还定金。
1、非本人执行的贷款: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个人信息满天飞,隐私泄露的情况非常严重。有的不法分子就会利用我们的身份信息来贷款。如果出现这种“被贷款”的情况,只要能证明当事人没有进行过贷款申请行为,也没有收到过款项,就不用还贷款。如果征信报告上出现逾期记录也可以提出异议,和银行说明情况将其取消。
2、机构未具备放贷资格:借款机构必须要有人行发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者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登记。如果银行放款,是不可以向该银行的相关人员发放信用贷款的,否则视为无效贷款,这种情况下也不用还钱。
3、贷款合同内容描述不明确:根据我国《商业银行法》第37条、《借款合同》条例第6条均规定,借款合同应当约定贷款种类、用途、金额、利润、还款期限、方式、违规责任等内容。如果违反上述内容,合同无效,不用还款。
4、签署合同,实际并未放出贷款:如果与贷款机构签定/了合同,但却没有收到钱,在这种情况下,这种合同无效,无需还款。
5、无效代理人签订的贷款合同:一般贷款签订合同都是需要本人到场签署的,如果借款人无法到场由代理人代为签署协议。但是如果代理人无权代理或者代理人滥用职权签署协议,那么贷款无效,也是不用还款的。
可以终止合同的情况是:
1、清偿,按照合同的约定实现债的目的的行为;
2、解除,包括单方解除和双方解除;
3、抵销,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
4、提存,我国公证机关可以负责办理提存事务;
5、免除,债权人抛弃债权从而消灭合同关系的意思表示;
6、混同,债权人和债务人同归于一人,致使合同关系消灭的法律事实。
【法律依据】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二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有下列情形的可以更换户口簿:
1、办理户口主项或非户口主项变更更正后要求更换户口簿的。
2、户口簿破旧要求更换的。
3、户口簿登记页已满要求更换的。
4、户口簿丢失。
5、其他要求更换户口簿情形的。派出所为居民更换新户口簿的同时收回旧户口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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