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可拒交物业费的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违规收取物业费;
2、未经同意而增加服务;
3、延期交房;
4、未经相关部门批准;
5、没有收房;
6、没有签合同;
7、有证据证明物业服务太差。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拒交物业费是不合法的,业主拒交物业费的原因很多,比如车辆被盗、物业服务意识差等。但是,只要物业已经履行了相应的义务,业主拒付物业费就缺乏法律依据。一般来说,即使物业本身没有很好的服务,但业主没有实质证据,法律也会倾向于物业方。如果很多人长期不交物业费,物业会起诉未交物业费的业主,并要求业主承担处罚。最后的结果往往是补交物业费。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1、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2、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3、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4、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5、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6、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7、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8、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9、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可以拒交物业费的情形有:
1、对于不在业主缴纳范围内的,可以拒绝缴纳;
2、服务质量过差可暂时拒交;
3、提供未约定或未经业主同意的服务时,业主有权拒交。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第六条,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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