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小产权房无产权保障、不能办理过户手续。
根据建委发出购房风险提示指出,使用权、乡产权、小产权的房屋无产权保障,不具有房屋所有、转让、处分、收益等权利,且不能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2、小产权房无国家产权证书,不能抵押贷款、交易。
小产权房中的乡产房、村产房等并没有国家认可的产权证书,只有乡政府或村委会给的产权证,就不能像大产权的房子一样抵押给银行、也不能进行流转。
3、小产权房只能一次性付款,不能贷款,增加购房者的风险和压力。
购买乡产权那样的小产权房无法办理贷款,只能一次性或分期付款,这样无形中会加大购房人的资金压力,增加购房风险。
4、小产权房拆迁利益得不到保障。
小产权房拆迁时,将被视为违章建筑,得不到拆迁补偿。如果幸运有补偿,也是先将补偿款给产权拥有者,之后按先前购房协议补偿到每一位小产权房业主,如果没有协议,或者产权拥有者不讲诚信,小业主的利益得不到保障。
1、对于农民在其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应该本着盘活资产,最大化物尽其用的原则,允许小产权房的自由流转。但是因为小产权房是建设在集体土地上的,所以在这个集体内的成员享有优先购买小产权房的权利。外人购买则应当缴纳相应的土地使用费。
目前来讲,宅基地上的土地流转和社会保障息息相关。所以在处理此类问题时,首先一个重要原则就是不危及农民基本的生存权。在农民的基本权益得以保障后再允许其他的房屋流转。也许这是一个解决问题的办法。
2、对于乡镇企业通过合法的审批程序为自己职工建造的住宅,应该允许它流通。通过这样的方式可以不断地促进城乡一体化的发展,有利于带动各项产业的发展,为解决三农问题也提供一些新的思路。当然,在允许流转的同时,企业内部成员具有优先权。
3、对于那些违反土地规划建造在建设用地上的房屋,它属于违法建筑,但是毕竟没有对耕地面积造成很大的侵占,所以在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时候可以多方面综合考量,通过补办相关手续让其合法化,进而能够正常地进行流转。
4、倘若是侵占了耕地建造的小产权房,那么应该坚决拆除,禁止此类事件的发生。一定要让此类小产权房不能有一丝流转可能。
1、产权房在法律上通常没有任何的保障。是国家允许的分给的补助性质的住房,它并不真正构成严格法律意义上的产权。
2、小产权房不许买卖,买卖合同无效。只要到了年限,国家就要收回。小产权到期要看当地的政策,一般来说是自动续期,但也有土地被回收的情况。
3、权到期分为三种情况:可以续期,需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不可续期,土地使用权收回,对土地上建筑物、构筑物予以补偿;不可续期,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4、法律依据:《物权法》第三十九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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