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产权并不是真正法律意义上的产权,而是一些农村的集体组织,或房地产开发商打着建设新农村的口号,在集体土地上建设房屋,或是由农民自行组织和建造的商品房。小产权房只是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约定俗成的叫法,并不属于法律上的概念。这类型的房屋是不会获得国家发放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的,购房合同也不可能会在国土房管局进行备案。所谓的产权也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产权。
法律依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1、第一种解释是针对发展商的产权而言,将发展商的产权叫大产权,购房人的产权叫小产权,这种叫法是因为购房人的产权是由发展商一个产权分割来的。
2、第二种解释是按房屋再转让时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来区分的,不用再缴土地出让金的叫大产权,要补缴土地出让金的叫小产权。按这种解释普通商品房就是大产权房,经济适用房就是小产权房。
3、第三种解释是按产权证的发证机关来区分的,国家发产权证的叫大产权,国家不发产权证的,由乡镇政府发证书的叫小产权,又被称为乡产权,乡产权并不构成真正法律意义上的产权。
4、第一种和第二种解释的小产权是合法的,只要交足购房款,或转让时补缴土地出让金就可以自由买卖(经济适用房需房屋产权证自发证日起满5年才可上市交易),其法律规定较为明确。而第三种解释的小产权的法律属性存在较大争议,而且拿不到真正法律意义上的产权证。
这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履行了审批手续的房屋,在这种情况下,此类房屋的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属于宅基地使用人,拆迁安置赔偿的利益,只能由权人即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享有。第二种情况是小产权房是违法建筑,在这种情况下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会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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