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继承烈士遗愿,谋求民生幸福奔小康。
2、弘扬革命精神,建设科学发展新社会。
3、传承先烈遗志弘扬革命精神。
4、革命烈士永垂不朽。
5、缅怀革命先烈坚定理想信念践行群众路线。
6、缅怀革命先烈传承革命精神。
7、缅怀革命先烈传承优良传统。
8、缅怀革命先烈传承民族精神。
9、牢记历史缅怀英烈。
10、缅怀革命先烈、践行群众路线。
11、缅怀革命先烈弘扬民族精神。
12、缅怀革命先烈鼓舞斗志前行。
13、缅怀革命先烈,追忆革命历史。
14、缅怀先烈志共铸中华魂。
15、缅怀革命先烈弘扬革命精神。
16、生无媚骨,死留芳名。
17、马革裹尸烈士志,捷报传家父母心。
18、青山绿水,长留生前浩气;翠柏苍松,堪慰逝后英灵。
19、功业常齐天地永,红旗自有后人擎。
20、亭伴苍松抒英雄凌云壮志,园铺芳草绣烈士旷古丰功。
21、名垂青简,功耀红旗,万古长怀英烈;气壮丹霄,人埋黄土,千秋共仰仪型。
22、生为人杰,死作鬼雄。
23、捐躯献身,浩气长留环宇;舍生取义,英灵含笑苍穹。
24、日月经天,伟绩丰功昭万世;江河行地,高风亮节誉千秋。
25、千秋忠烈,百世遗芳。
26、年年祭扫先人墓,处处犹存长者风。
27、黄土一抔埋忠骨,心香三瓣吊雄魂。
28、壮志挟风雷,方向云霄生羽翰;长空惊霹雳,遽骑箕尾作光芒。
29、名留豹皮魂骑箕尾,凌霄毛羽贯日精诚。
30、光辉齐日月,身影耀河山。
1、国家建立烈士褒扬金制度。烈士褒扬金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战时,参战牺牲的烈士褒扬金标准可以适当提高。
烈士褒扬金由颁发烈士证书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烈士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来源且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2、烈士遗属除享受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烈士褒扬金外,属于《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及相关规定适用范围的,还享受因公牺牲一次性抚恤金;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以及相关规定适用范围的,还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及相当于烈士本人40个月工资的烈士遗属特别补助金。
不属于前款规定范围的烈士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40个月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排职少尉军官工资。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享受定期抚恤金:(一)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的;(二)烈士的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残疾或者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三)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凭证领取定期抚恤金。
4、烈士生前的配偶再婚后继续赡养烈士父母,继续抚养烈士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的,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参照烈士遗属定期抚恤金的标准给予补助。5、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烈士遗属承租廉租住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给予优先、优惠照顾。家住农村的烈士遗属住房有困难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帮助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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