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相关法律明确规定公有住房的承租人是不能将房屋再次转租或者是进行交易的,如果出现了这种现象,出租人是可以收回房屋的,如果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的房屋,那么相关的市级人民政府或者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就会出面勒令其在有限的时间内进行退回,不退回的,将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行为。需要明确一点的是,公有住房的承租人是没有对房子进行任何买卖的权利,所以是不可以再次出租,如果出现了这种行为,是违反了一定的法律法规,当地的相关房管部门会及时进行依法处理。
公有住房承租人不可以买卖。公家将公房分给个人,实际上是将公房租给个人,每月个人需向公家交房租,个人与公家之间的关系应该是租赁关系。因此,承租人没有权利将房屋出售给其他人。
虽然承租人不可以对公有住房进行买卖,但可以在经过出租人同意后将其转租给他人。建设部颁发《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三条规定表示,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依据本办法将承租房屋转租。第四条规定表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享有所有权的房屋和国家授权管理和经营的房屋可以依法出租。
目前我国公有住房出售是有很多条件限制的,目前尚没有关于公有住房买卖的一般性规定。从实践中的情况来看,公有房屋的买卖,买卖双方必须持有房屋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证明文件。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买卖公有住房。
公有住房是指由国家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产权是归国家所有的。居民租用的公有住房,按房改政策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可售公有住房,一类是不可售公有住房;公有住宅主要由本地政府建设,主要向本城市居民出租出售,由企业建设的住宅,向本企业职工出租出售;公房随着出售而变为私房,就可以进行上市交易了。公有住房的承租人可以是户主,也可以不是户主,应为承租人和户主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所以说可以是不同的人,但是作为公有住房的承租人,如果是可以买房的,但是需要经过其他同住人的一致同意才可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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