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住房不是公有住房,两者区别如下:
1、农村村民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由村民委员会公布并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经讨论同意并公布后,逐级报乡(镇)土地管理机构、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和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村民委员会应当公布批准使用的宅基地。
2、公有住房,是由国家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产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归国家所有。它相对于所有权来说,属于个人的私有住房而言的,一般个人只有承租权而没有所有权。公房使用者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公有房屋享有的占有、使用、部分收益和有限制处分的权利。
1、历史建成
属于“历史建成”的宅基地,允许只登记宅基地使用权。
需同时办理房屋登记的,经佛山市住建部门备案的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对房屋质量做出安全鉴定后,可向镇(街道)国土城建和水务局申请补办宅基地地上房屋规划施工验收备案手续(补办手续时,免交违建处罚金)。
申办流程:
申请——初审——复审——联审——公示——确权——办证
注:为方便群众有序办理相关手续,各镇街将以村会为单位,对符合办理条件的村民统筹组织材料,分批次上报镇办理。
以下情况下不批准确权申请的:
申请人在房屋建成时间未满18周岁的,属继承和遗赠的除外;
申请地块权属不清晰或存在争议的;
申请地块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村庄规划)的;
在水利用地或水利防护地范围内且水利部门不同意办理的;
其他不符合批准的情形。
2、未批先建
属于“未批先建”的宅基地,用地手续和地上房屋报建手续须合一审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申请人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申请人不属于申请地块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申请人或其配偶名下已有宅基地(含村居社区公寓)的;
申请人或其配偶自2008年4月30日之后以转让、赠与或者其他形式流转宅基地及地上房屋、村居社区公寓的;
申请人或其配偶已申购社区公寓未退出的;
申请人将宅基地改为经营场所等非自住用途的;
申请人征地拆迁时已有住宅安置或承诺放弃宅基地安排的;
申请地块面积超过150平方米的;
申请地块上建筑物超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规定的建设高度控制指标的;
申请人无法提供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或安全责任承诺书的;
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申办流程:
属于“未批先建”的宅基地,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人可按以下程序办理:
申请——初审——复审——联审——公示——缴费——批准——办证
注:为方便群众有序办理相关手续,各镇街将以村会为单位,对符合办理条件的村民统筹组织材料,分批次上报镇办理。
以下情形下不得补办:
对于“未批先建”的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补办申请不予批准:
申请地块权属不清晰或存在争议的;
申请地块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村庄规划)的;
在水利用地或水利防护地范围内且水利部门不同意办理的;
其他不符合批准的情形。
3、批少用多
属于“批少用多”的宅基地,用地手续和地上房屋报建手续须合一审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申请地块面积超过150平方米的;
申请地块上建筑物超过镇(街道)规定的建设高度控制指标的;
申请人不能提供原不动产权证书(含土地使用证)等有效证明文件的;
申请人无法提供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或安全责任承诺书的;
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申办流程:
属于“批少用多”的宅基地,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人可按以下程序办理:
申请——初审——复审——联审——公示——缴费——批准——办证。
注:为方便群众有序办理相关手续,各镇街将以村会为单位,对符合办理条件的村民统筹组织材料,分批次上报镇办理。
这些情形下不得补办:
对于“批少用多”的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补办申请不予批准:
申请地块权属不清晰或存在争议的;
申请地块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村庄规划)的;
在水利用地或水利防护地范围内且水利部门不同意办理的;
其他不符合批准的情形。
(注: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获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在办理不动产权登记时证书附记栏中应注明“使用权人为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得扩建、迁建”。)
可以在当地的土地局查到。合法的农村宅基地在土地局都是有档案的,没有档案的存在两种情况,一是宅基地未经批准,也没有经过处理补办手续,是非法的;这种情况得不到法律保护。二是在宅基地初始申报登记时遗漏了,这种情况可以申请确权登记,但前提是宅基地取得途径合法,具体可以查阅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登记确权办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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