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削价”、打折”都只是定价上的策略,是商家的个人行为,与商品质量无关。
2、无论商家定多低的价格,都必须保证商品质量,除非商家标明降价商品是本身有瑕疵,或因其它问题滞销的次品”、处理品”,而处理品”因为消费者事先已从商家的介绍中知道其问题所在并能接受,才可以不退不换。对于商家的不公平、不合理格式的合同,如减价商品概不退换”等,消费者可向消费者协会等部门投诉举报。在购买特价商品时,一定要向经营者索取发票或购货凭证,这样三包”才有保证。
3、如果经营者事先声明是因为质量问题才将商品打折出售的,那么消费者就无权因质量问题要求退换。否则,即使经营者在特价商品的销售现场和票据上注明特价品不退换”的字样,这也是经营者单方作出的无效规定,经营者不能因此免除其三包”的责任。
4、消费者如果发现上述违法的告示语,或遇到特价商品不予退换”的消费纠纷,可拨打12315”向当地工商部门投诉举报。打折商品和瑕疵处理商品是不同的,打折商品依旧是正品,因此打折商品依旧是可以退换的,消费者们如果发现打折商品有质量问题,是可以要求商家退换的。如果您还想了解消费方面的相关,请登录华律网进行咨询。
特价商品分为两种。
1、商品库存过多,快到保质期为了清空库存而选择进行特价出售。
2、由商家进行的活动促销而形成的特价出售。一般是作为一种营销策略而出现的特价商品。与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无关。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陈女士在挑选好鞋子之后付了款,仍应退换。 【分析】笔者赞同第三种意见、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因此,所以鞋店可以不予退换。 第二种意见认为,因此陈女士可以退换鞋子,可以不退换、发展改革委、用途和有效期限,对于促销类的特价商品,销售者不得以告知“特价商品不予退换为由”拒绝承质量“三包”责任,而应按正常价格的商品承担退换责任:“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要求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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