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房转为商品房这个问题针对相关规定明确了在2008年4月11号之后签订了购房合同的经济适用房。可以在补交过土地款之后,不变更房主姓名就可以转为商品房,根据相关通知规定,经济适用房购房人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只能自住,不可以出售,出租,闲置,出借,也不可以擅自改变住房的用途。除非经济适用房改为商品房,但是条件是需要居住。经济适用房满五年,然后才可以进行更名交易,再补交过契税和土地出让款之后就可以转为商品房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五)、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六)、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的批准文件。其主管机关是市国土房管局,证书由市国土房管局统一印制、办理登记审批和核发证书。
自住型商品房申请条件是:
1、申请人名下没有房子,或者是只有一套住房的本市家庭可以申请自住型商品房,满足购房条件名下没有房子,非本市户口家庭,需要提供暂住证,连续五年以上的本市社保缴纳,可以购买一套自住型商品房;单身申请自住型商品房的话,年龄必须满二十五周岁。
2、自住型商品房是北京市住建委推出的2万套商品房,14年预计推出5万套左右。这种类型的住房价格比周边商品住房低百分之三十左右,面向全北京市能够符合限购条件的家庭;购买这类住房后五年内不得买卖,五年后买卖收益的百分之三十要上交给财政。
3、自住型商品房在现场申报时,资格核验也同时启动。对申请家庭的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就可以在自住型商品房资格审核系统中填报家庭信息,并将联机打印的《家庭购房申请表》和承诺书经由购房家庭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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