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权房不属于小产权房,说明如下:
小产权房是经乡政府或村政府同意,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其产权国家不认可,得不到法律保护。小产权房的产权证是由乡镇政府发的,因此又被称为乡产权,但是得不到法律的保护。使用权房也叫公房,其产权是归国家或集体所有的。所以使用权房不属于小产权房。
相关说明:
1、使用权的产权证归国家或集体所有,个人只有使用或承租权限,不得私自转让,也不得出租、出售房屋。使用权房还有一种是单位发的福利房,这种房屋个人只有居住权,单位有权随时收回房屋。
2、相对而言,参与使用权交易的公房在产权上存在更多的不确定性,提供的法律依据不够严谨、不规范,容易留下一些隐患。这使多数产权清晰的公房更倾向于寻求产权交易。此外,参与使用权交易在交易过程中还遭遇手续繁琐、手续费太高的障碍。
3、小产权房的出现与城市房价蹿升密不可分,其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亦是从房价上涨迈入快速之年的2007年开始的。按照国家的相关要求,“小产权房”不得确权发证,不受法律保护。
小产权房,本身不受法律保护,是否更名并不会影响到合同的效力。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七十六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购买了小产权房的处理办法:若已签了合同但尚未取得产权证明,且该房屋系在集体土地上建设,购房者非当地居民,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并退回已支付的购房款;如果已经购买了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房屋并取得了当地乡政府颁发的产权证明或土地使用证明的,可以自己居住或者出租,或者出售给有当地户口的居民。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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