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风险。
由于小产权房只具备了普通商品房的使用性质,而不具备普通商品房的法律性质,其实并不是商品房。因此法律法规对商品房的相关规定和制度对小产权房是无效的,也就无法维护购房者的权益。此外,由于小产权房不受法律认可,也不用在房管部门备案,不在政府机构监管范围内。
2、政策风险。
对于在建小产权房,当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合同并交付房款后,一旦遇到政府整顿小产权房,那么可导致部分项目停建甚至被强迫拆除。购房人会面临既无法取得房屋,又不能及时索回房款的尴尬境地。
3、转让风险。
而农村宅基地属集体所有,村民对宅基地也只有享有使用权,农民将房屋卖给城市居民的买卖行为不能受到法律的认可与保护。也就不能办理土地使用证、房产证、契税证等合法手续。由此可见,小产权房是不能向非本集体成员的第三人转让或出售的。
首先小产权房交易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小产权房”不是法律概念,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一种约定俗成的称谓。该类房没有国家发放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购房合同在国土房管局不会给予备案。所谓产权证亦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产权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宅基地属集体所有,村民对宅基地只享有使用权,农民将房屋卖给城市居民的买卖行为不受到法律的认可与保护,即不能办理土地使用证、房产证、契税证等合法手续。小产权房如果要进行交易需要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另外小产权房从某些意义上来说小产权房其实只是一个泛指和俗称,并不是在法律形成上正式的称谓,它其实主要是指由乡镇的政府颁发的产权证,而不是国家直接颁发的产权证的房产,从法律的意义上来讲它并不能构成真正意义的产权小产权房交易是有风险的,建议了解当地政策后再做决定。
指在集体土地上修建不具有法律上认可产权的房屋类型。随着农村城市化的发展,很多人将目光集中于农村集体土地上,开始兴建房屋,并由乡政府为其办法产权证。其实这一做法是不符合法律规范的,我国国家有规定,除了农村的宅基地其他住房都应在国有土地上修建,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并进行备案颁发许可证才具有合法的建设资格,而小产权房没有以上资质,因此其并不能被合法转让或出售。
小产权房的房产证由乡镇颁发,个人并没有实际的产权,个人想要转让小产权房,必须在购买满五年之后才能够进行。小产权房的建设用地一般是归乡集体所有,并且这类房产只能由这个乡的村民购买居住。购买小产权房之后,若要再转让,必须补交土地出让金,否则便不能够上市交易。大产权房的房产证由国家颁发,被国家认可和接受,职工可以自由或转让大产权房,没有时间上的限制。大产权房的用地是由国家划拨或者转让的,销售对象可以是任何人。购买大产权房之后,购买者可以自由进行使用、或转让,不用补缴任何费用。购买在建小产权房时,购房人与开发商签订合同并交付房款后,如果相关部门整顿乡产权房的建设项目,可导致部分项目停建甚至被强迫拆除。购房人会面临既无法取得房屋,又不能及时索回房款的尴尬境地。购房后如果遇到国家征地拆迁,由于乡产权房没有国家认可的合法产权,购房人并非合法的产权人,所以无法得到对产权进行的拆迁补偿,而作为实际使用人所得到的拆迁补偿与产权补偿相比微乎其微。
小产权房到期后的解决办法有:小产权房是不能买卖的房子,是国家允许的分给的补助性质的住房。只要到了年限国家就要收回,不过可以买下来办理大产权证,交纳相应的税费,这样到期后可以自动续期,只要向土地管理部门缴纳的续期土地出让价款即可。
【法律依据】
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按不同的土地用途为:住宅用地为70年;工业用地、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为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为40年;综合或其他用地为5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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