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产权单位是指产权所有人为单位(或机构)的,称之为房屋产权单位。住房制度改革以前,住宅都是由单位建好分给职工作为福利,没有商品房,那么房产的产权都是单位(机构)而非个人,分配给职工使用的房屋一般会由产权单位(或房管所)发一个使用权证(即公有住房租赁合同),房屋属于使用权性质,有的职工由于工作变动等有换房的需要,则换房双方就需要经过产权单位同意。房屋产权单位一般是填房屋所有权归属单位的名称,房屋产权单位不等于建设单位,但有的单位集资建房的,可以算建设单位。因为有些单位是出资找开发商建房,那产权单位就不属于开发商,而是属于出资方,但如果是单位集资建造的房屋,那建设单位就是产权单位,这类房产交易风险较大,购买需谨慎。如果是个人购买单位产权的房屋,在房管局办理完过户手续后,产权归个人所有。
房屋产权人并不一定是是户主,户主是我国户籍制度的一种,是国家户籍管理的单元计数,产权证则说明的是财产的归属,房屋产权证上是谁的名字,房屋就是谁的,两者没有必然联系。譬如说在婚前买了房子,房屋产权证上是购买者的名字,结婚后爱人是户主,但房子还是购买者的,如果离婚的话,房屋不分割,属于个人财产。
在法律上共同拥有房屋相关义务和权利的人。房屋共有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同拥有该房屋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在法律上共同拥有房屋相关义务和权利的人。房屋共有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同拥有该房屋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共有房屋一般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两种。由于双方共有房屋产权的共有关系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两种类型,因此,在处分双方共有房屋产权时也应分为两种情况。
房屋产权由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两部分组成,房屋所有权的期限为永久,而土地使用权根据有关法规为40、50年或70年不等,到期后可重新缴纳土地出让金获得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允许延长土地使用权期限。可以由房屋业主联名提出,补交土地出让金,这个价格应该低于同类的土地出让金的价格,类似于成本价和市场价的差额。房屋产权是指房产的所有者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所享有的权利,也就是房屋各项权益的总和,即房屋所有者对该房屋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房屋产权由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两部分组成,房屋所有权的期限为永久,而土地使用权根据有关法规为40、50年或70年不等,届满自动续期,续费按当时的1%-10%来增收(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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